分类设定整治期限 环保部拟修改企业限产停产办法

2017-11-04来源 : 互联网

10月30日,环保部就《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三项修改内容,相比现行版本,分类设定停产整*的期限,完善了整*期限的制度设计。

分类设定整*期限 环保部拟修改企业限产停产办法

环保部配套发布的《编制说明》文件介绍,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体现在三方面:是补充漏洞,限制自由裁量的需要;是强化停产整*措施的惩戒警示作用的需要;是衔接新的法律规定的需要。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三项修改内容,相比现行版本,分类设定停产整*的期限,其中对无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规定停产整*的期限为三个月。

与此呼应,《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排污者“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整改完成备案并解除相关措施的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对限产、停产期限的信息公开要求,从而完善整*期限的制度设计。

从适用情形来看,限产、停产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占比45%;适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占比26%;适用“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日*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占比18%。

从实施情况看,限产、停产措施案件逐年大幅增长,在环境保**配套办法各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制止并督促企业改正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显示,由于《办法》未明确规定停产整*措施的期限,部分企业利用这个漏洞,通过在实施停产后随即**生产的方式,逃避整*要求,严重削弱停产整*措施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同时,也可能导致地方环保部门选择性适用停产整*措施,为企业迅速**生产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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