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7-05-19来源 : 互联网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 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或区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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