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强我市河砂资源管理,遏制非法采砂活动,**防洪与航运安全,维护河道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河砂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实行有偿开采制度,从事河道采砂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河道采砂费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砂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理整顿、河道采砂权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采砂办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以下不直接管理河道采砂。
采砂办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统一收费。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采砂办编制,报市**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