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哈尔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哈尔滨市近日印发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此条例中明确指出: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综合利用,建设、维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和平房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县(市)人民**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