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谁来负责?由谁追责?浙江省绍兴市除追究损害环境者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追加了“**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当企业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时,向企业索取用于替代**的货币赔偿。这一做法,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买单”的困局。
过去,公共环境损害只能对应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只能是公益组织。由于公共生态环境损害缺乏主体追责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而无处追责,常常导致受损的环境无法得到及时**。
2015 年底,***发布试点方案,允许行政机关介入。绍兴大胆试点,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等制度体系,确定由环保局作为索赔主体,与企业进行索赔磋商,磋商失败再进入诉讼程序。以磋商为*选程序,也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中国环境保护网Mk0t|f8o
2016年6月,诸暨市环保局查处意龙纺织轧染厂违规设置排污口将31750.66吨生产废水违规排入枫桥江,在立案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启动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第三方鉴定评估,核定环境损害数额为 24.8万元。双方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企业将这笔赔偿金缴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这是绍兴**起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
为使生态得到及时**,绍兴加强建设相关配套措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资金来源除污染主体赔偿金外,也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可用账户资金予以**。这样,可以做到发现一起,及时**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