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省环保厅下发通知,对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要求各市州局及时调整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化工石化、电镀、印染、制革、味精、柠檬酸、电石、铁合金、焦炭、核与辐射、输变电工程、生物制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等项目由市(设区)、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继续下放审批权限。
同时,通知要求,将矿产资源探矿、农林牧渔、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理和生态**类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与投资规模下放审批权。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