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处分8人

2015-07-07来源 : 互联网

据环境保护部今日消息:2015年3月4日发生的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是一起因企业违规开闸泄水排沙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事件。

肇事企业已被青海省民和县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企业法人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处行政拘留10日。同时,因日常履职不到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青海省民和县水利局、环保局等8人分别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副局长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肇事企业系青海省民和县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肃青海交界的湟水河干流上。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事件分级的规定,此次事件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015年3月4日,环境保护部接到甘肃省环保厅报告称兰州市部分市民反映自来水出现异味。3月5日,环境保护部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甘肃、青海两地妥善开展事件处置工作。3月5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取水和出水的异味明显减轻,取水口水质109项指标监测结果均达标。3月7日,兰州市人民**向新闻媒体发布通报,宣布自来水异味已逐步消除。

此次事件造成兰州市部分区域自来水出现异味,经网络及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后导致部分市民恐慌,到商场、超市采购瓶装水,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兰州市环保部门评估,事件产生应急处置费用94.922万元,未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未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事件分级的规定,此次事件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经查,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青海民和湟水河金星水电公司开闸泄水排沙,部分底泥及沉积物随排水流入湟水河下游并进入黄河。间接原因一是金星水电公司选址和设计存在缺陷,不利于发电和正常排沙;二是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有关部门通报和报告不及时;三是青海省民和县水利、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四是甘肃、青海两地缺乏有效的跨界建设项目联合监管措施;五是湟水河流域水质在枯水期超过功能区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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