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肇事后该如何定责?

2017-07-03来源 : 互联网

核心摘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驾驶机动车的,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只有依法在交管部门进行登记、有牌照的机动车才能上路。如果您已经购买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车辆办理牌照,并考取摩托车的准驾资格,才能上路。

雨天赶路 “电动自行车”撞倒行人

2014年2月26日,北京迎来了今年的**场春雨。李晓恩想起离家时窗户没关,而且还把被子晒到了小区空场的晾衣杆上,于是,急忙向单位**请了假,披上雨衣,骑上电动车往家赶。

眼看就要到家了,路过家附近一个小型十字路口的时候,因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看着空旷的街道不像有人的样子,李晓恩加大马力冲了过去,等到他发现自己前方地上有一把伞的时候,一切已经来不及了,甚至连自己也稀里糊涂地摔了出去。顾不得身上*辣辣的疼痛,李晓恩赶忙跑过去看是不是撞上了人,只见一位六七十岁的老太太已经倒在血泊中。李晓恩慌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很快,执勤交警和急救车都赶到了现场。老太太被送往医院救*,初步诊断为颅骨骨折,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被李晓恩撞倒的老太太叫宋兰,今年71岁,当天在过马路时,还差两米就走到马路对面了,宋兰发现鞋带开了,蹲下来系鞋带,一把伞罩在头上,根本看不出下面还有个人。李晓恩就在这个时候撞了过来,伤了宋兰。医院对宋兰进行*救用的是李晓恩从家中取出的积蓄,总共交付了10万元的*疗押金。

肇事代价 除了赔偿还要面临刑罚

尽管宋兰被及时送到医院,还是因为伤势过重,于三日后去世。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其中认定李晓恩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规定。经查,李晓恩并没有对驾驶的摩托车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自己也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因此**认定李晓恩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李晓恩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自己撞人固然不对,但宋兰在雨天时不顾安全在马路中间停留,多少也存在责任。*让她不能接受的是,满大街跑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就认定成了“摩托车”?

因李晓恩驾驶的电动车性质上是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且因李晓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造成了宋兰死亡的后果,李晓恩因**交通肇事罪被立案调查。

目前,李晓恩还在忐忑地等待着针对于她的刑事裁判。

肇事定责 超标“自行车”等同摩托车

从1983年上海自行车二厂生产出我国的**辆电动自行车开始,短短30年的时间,电动自行车几经技术**,以迅猛的速度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了众多百姓必备的交通工具之一。据**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突破2亿辆。

电动自行车在给普通民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一直饱受争议和诟病,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而另一方面管理不善、制度缺失引发的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以及在相关交通事故处理上所涉及法律的困惑等等。

在这次事故之前,李晓恩从来不认为自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摩托车,周围的亲戚朋友也没有谁听说过使用电动自行车还要上牌照、考驾照,直到撞上了宋兰,李晓恩才对此有所了解,但这次普法的代价,对李晓恩来说也过于沉重了。

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电动自行车是归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但这种电动自行车需要同时具备以下5个特征:1.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2.必须具备两个车轮。3.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4.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5.轮胎宽度(胎内)不大于54毫米。

但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属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实际上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范畴。依据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有关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电动自行车,性质上就属于摩托车,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设计时速在20公里/小时到50公里/小时之间,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公斤。也就是说,只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过20公里/小时,或是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公斤,那么这辆电动自行车就属于机动车;如果驾驶这类车引发交通事故,其驾驶者也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读者:如果您需要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定要严格购买条件,不要为了追求更高的速度,或是更威武的车身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驾驶机动车的,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只有依法在交管部门进行登记、有牌照的机动车才能上路。如果您已经购买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车辆办理牌照,并考取摩托车的准驾资格,才能上路,否则无论是无证驾驶还是驾驶无证车辆,只要遇上交通事故,都会面临承担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的后果。

标签: 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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