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开展土地污染*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土地污染*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上都处于****水平;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也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体系。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对土地污染*理与**的关注起步较晚,很多方面还不到位。通过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的污染土地*理**政策,对完善我国污染土地*理机制、促进土地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美等国家的污染土地*理**政策体系
法律法规
欧美等发达国家最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启动土地污染相关立法工作,到上世纪80~90年代进入土地污染立法的高峰期。德国分别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德国联邦政府土壤保护战略》《土壤保护行动计划》《联邦土壤保护法》等;英国于1974年颁布了《污染控制法》;荷兰于1987年颁布了《土壤保护法》;美国1980年制定了《超级基金法》,以应对上世纪70年代末国内严重的危险物质泄漏带来的污染;加拿大上世纪80年代出台了《国家污染场地**计划》,90年代又出台了《加拿大推荐土壤质量导则》和《污染场地条例》等。可以看出,欧美国家的污染*理立法主要基于整体土壤环境保护和场地污染**两个视角,而较少有专门针对农业污染用地的立法。
技术标准
欧美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污染土地*理和**技术标准,应用于不同污染类型、污染程度的土地。英国建立了住宅用地、蔬菜~水果园地、商业与工业用地等不同利用条件的土壤指导值;荷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涉及100多种污染物,对不同pH值条件下土壤重金属含量的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标准覆盖面广;美国实施分层次的管理框架,确定基于风险管理和场地土壤筛选水平的指导值;加拿大根据场地对人体健康与环境有无造成立即或潜在威胁的可能性,对场地进行分级。欧美国家的污染土地*理体现了基于功能的*理理念,注重保护土壤特殊功能,对不同功能土地区别对待,土壤污染防*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