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理和减排方案》(沪环保防〔2015〕325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实施细则》(沪环保防〔2016〕112号,以下简称《细则》)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理项目审核和资金补贴工作,**既有VOCs*理措施尽快发挥减排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快已完成VOCs*理项目初审工作
对照《方案》和《细则》相关要求,各区环保部门应要求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VOCs污染*理的工业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补贴申请材料的申报;对于已完成*理但不申请补贴的企业,企业应提供书面**。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现场和资料审核,原则上逾期未能提交完整材料和完成各区初审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
二、 加快完成现场监测和在线监测设施的验收
按照市环保局2016年6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VOCs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申请监测的企业,市区两级监测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并向企业提供监测报告。
对于一般企业VOCs*理项目的监测参照执行,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各区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加强对VOC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技术指导。
三、 积极配合开展技术核实工作
经公开招标,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VOCs*理企业进行复核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理项目抽测及现场核实等相关工作。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各项复核工作原则上不得晚于2017年8月31日完成。
四、 强化部门协调,落实补贴资金
各区环保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安排好资金补贴计划,积极落实各区配套资金。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VOCs*理企业,通过审核后要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对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内的VOCs*理一般企业,参照《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中的补贴标准,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30%区级补贴。
五、 强化已完成*理项目的后期管理
对于已完成VOCs*理的企业,无论是否申请补贴资金,各区环保部门均应加大监测、监察等后续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各项*理设施稳定运行,各项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