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7-05-19来源 : 互联网

市区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条 为加强惠州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区)江河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市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划分范围和计征标准如下:

(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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