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单*报送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放弃公众参与,而且是为了让公众参与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其中,业内人士建议,在剥离时应该坚持限度原则,需要避免剥离过程中出现“欠度”和“过度”问题。
我国环评制度即将迎来全方位的改革。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日前介绍,近期发布的《“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战略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将是环评制度改革的**。
其中,环保部发布的新环评总纲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2017年1月1日起,“公众参与”将**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报送。
为何将公众参与剥离?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环评是回答项目在生态环境层面是否可行的技术工作,是一道客观题。公众参与是回答项目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观题。客观题容易判分,客观题和主观题放在一起就容易复杂化,不利判分。
环评被誉为“阻挡环境污染的**道防线”“污染源防控的前置**”,尤其不能让**缺席。一来,公众往往是直接利益相关者,他们是附近居民,当然有权利对相关项目“说三道四”;二来,公众参与也是减少环评变坏评的主要力量之一。故此,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早已写入《环境影响评价法》。
根据环评法,公众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方式有“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但遗憾的是,在环评制度执行中,常常出现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部分环评项目在公众参与环节走过场,无法全面反映公众意见,阻碍了环评有效性的发挥。比如: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常常因为“邻避效应”,产生一些非环保诉求而影响项目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