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二审,并在20日分组审议《草案》,*后在25日表决该草案是否通过。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一档税费减免档次,并要求地方**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以10倍为限。
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对于排污企业缴纳环保税后,造成环境污染是否要追究责任,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说:“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防*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理由是环境保护税属于事后救济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草案第2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但是,排污企业足额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后,是否意味着其对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可以免责呢?云峰认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一些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会产生一种错觉——纳税人已经向国家交纳环境保护税了,企业的污染就应该由国家拿*来*理,自己就不去积极*理污染。
增加交税不能免责的条款就是要告知纳税人,交纳环境保护税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排污者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必须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排污者承担的原则,交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交纳环境保护税还必须履行污染*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纳税人交纳环境保护税,并不能免除应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