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5年制定、1997年修正,至今近20年,存在着“原则性、宣示性、号召性”条文较多,“义务性、具体性、责任性”条文较少等缺陷。随着《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法》以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行动计划的实施,很多规定既不适应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也与上位法不一致,急需修订。
“我们觉得这个《条例(初稿)》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章节,可以再增加一些内容,比如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绿石环境教育服务中心项目经理安艳丽说道。
对于安艳丽来说,这不是简单的发言,而是对2017年有望纳入立法计划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初稿)》〔以下简称《条例(初稿)》〕的修改意见。在仔细研读《条例(初稿)》的基础上,她不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还说明了提出建议的理由。
这是在江苏省环保厅召开征求《条例(初稿)》修改意见的环保社会组织座谈会时看到的一幕,来自全省36家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在整个座谈会上,36家环保社会组织对《条例(初稿)》*为关注的是两大方面: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信息公开。
“我们觉得应该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和追责力度。《条例(初稿)》处罚实施单位是环境执法部门,但环境受害者是所有环境使用者,建议添加所有环境受害者,特别是环境公益社会组织对违法者环境违法索赔。”常州市金坛区绿色家园志愿者协会***汤*强说。
苏州市姑苏区映爱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总干事庄茂荣对于罚款数额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避免违法成本低,是否可以考虑将罚款数额跟江苏省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捆绑,由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乘以一个系数作为*终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