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以及现行的排污费收取不规范因素,费改税也迫在眉睫,环保税“利剑”出鞘在即。尽管环保税利大于弊,也引起业内观察者的担忧。在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同时,还需逐步完善配套机制。
从动议到审议,酝酿了近10年的环保税终于有了眉目。日前,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也是自***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部单行税法。
财政部部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述,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而且负担基本是采取所谓的平移,总体上不增加负担。
这意味着,由费改税,进一步体现了税收法*改革又往前迈了一步,不仅如此,对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具有很大的作用,而且还能间接加快上游产业的转型升级。环境保护中的排污费,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该项制度从1979年年底开始实行。
但是,在1980年,我国各地并未对辖区内污染企业征收任何排污费,直到1990年才开始逐步在全国开征排污费。随着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排污费20多年来也从制度设想、法律确定、收费试点、办法建立、标准改革等方面不断地进行探索、修改与完善。
有数据显示,从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