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利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有何背景?内容有什么变化?下一步该如何贯彻落实?针对相关问题,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接受了媒体采访。
为落实《***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详细了解《办法》**背景和相关情况,媒体采访了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石秋池: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要求,水利部2003年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对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办法已实施十余年,在此期间,***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了《关于实施*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行动计划》《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权限表述不很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造成推诿现象,对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要求不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发挥效力,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衔接不够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存在困难等。
在这次修改中都进行了修订,明晰了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权限,明确了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更好的支撑*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行动计划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