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在福建省南平市有了判决结果。南平市中级人民**日前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费用110.19万元。
同时,被告须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或异地公共生态**。共同支付原告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和北京自然之友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16.5万元。
10 月29日上午9时,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的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福建绿家园)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赔偿生态环境**费用110.19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本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人民**立案受理的全国*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