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经过加工产生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的,不作为固废进行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包括副产品)进行管理。
固体废物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通用的产品质量标准。
2、如果固体废物在加工利用过程中带入所替代原料没有的污染物质,其加工过程和产品满足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
在上款所规定污染控制标准制定之前,固体废物加工产生的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含量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含量;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
3、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和相应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批和验收。在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对前两条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同时还应对产物是否有实际的市场需求、固定用户、特定用途和市场价值是否为负等进行评价和确认。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发现该产物没有实际的市场需求或者产量大于实际的市场需求,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固定用户或特定用途,或者市场价值为负,则该产物仍然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