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和生态环保等最高罚20万元

2016-03-29来源 : 互联网

把河南省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从*高3万元提高至20万元,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

背景

原《规定》过罚不相当,难以发挥惩戒作用

1996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这一规定的公布实施,对规范我省**规章的罚款设定、**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的罚款限额过低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难以发挥**规章应有的规范和惩戒作用,所以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变化

修订一:扩大调整范围

现行的《规定》,罚款限额仅适用于省**和郑州市、洛阳市**规章。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修订草案》中规定,省人民**、设区的市人民**制定规章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该规定。

修订二:取消经营性与否的划分

按照现行的《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但是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复杂性,有些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界定,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的联系。”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修订草案》中,取消了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分。

修订三:上调罚款限额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行《规定》的罚款数额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难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3万元的处罚力度很难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修订草案》对罚款限额进行了调整:省人民**、设区的市人民**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5万元;但对违法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标签: 生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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