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施行。根据新《环境保**》,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人民**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备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征收排污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 项)。**人民**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人民**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