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征建议

2013-03-10来源 : 互联网

市法制办自1月19日起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月8日,共收到市民、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正式意见、建议348份。其中,限行问题获得*多关注,共有109份意见。

市民建议

既要限行也要控制汽车总量

《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此外,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可以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

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提出质疑:限行、停驶,从谁做起?市民建议,《条例》应该分层次制定措施,例如重污染情形时,先行采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部分公务用车”,不能解决问题时,再“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等强制性措施。

此外,还有市民认为限行只是权宜之计,《条例》应该从整体性、多角度出发。*先,限制机动车总量,否则车辆持续增长,尾气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第二步要大力推行公交优先,鼓励绿色出行,其特别提到,很多人之所以**乘坐公共交通,在于拥堵和晚点,所以要扩大公交专用道辐射面积,还要注重科技创新,引入国外先进经验,例如苏黎世在红绿灯交叉路口300米处安装电子感应器,当公交车接近路口时,感应器将信号传给交通信号灯计算控制系统,红绿灯及时变绿,一路畅行,公交车基本不会晚点。此外,还要提高油品质量,降低尾气污染程度。

**观点

污染企业应按日处罚

《条例》明确了“累计处罚”、“追究刑责”等罚则,且*高罚款额度提升到100万元,处罚力度相较之前有了大幅提高。而且,此次征求意见得到了十几家化工、水泥、电力、汽车制造等企业的回应,企业总体上认可草案为企业设定的社会责任和采取的管理措施。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建议,应该将按日处罚写入法规,例如“对于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故意闲置污染防*设施等,实行按日罚款,而且累犯加重处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王灿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加大企业的排污成本,提高企业自律水平,否则对于一些污染企业来说,五万元、十万元、甚至**元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起作用。

据悉,目前,深圳、重庆等地的地方环保法规,都有按日处罚规定,如重庆某钢企因违反政策,被处以10万元罚款,其后,这家企业拒不改正,于是处罚被“按日累加”,*终领到了一张240万元的高额罚单。

律师解析

环保应为公益诉讼开个口

针对《条例》仅仅规定了行政监督和处罚,不少意见认为,应该把“公益诉讼”写入法规,实行双轨制监督。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介绍说,公益诉讼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大概含义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都有权向**起诉,由**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

“在我国,对诉讼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受害人可以提起起诉,而不能‘路见不平,打官司相助’。”刘铭认为,环境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污染,所有人都是受害者,即使不能拿出受损证据,也应该享有诉权,“我认为,环保问题应该给公益诉讼开个口。”

刘铭认为,在诉讼法缺乏对“公益诉讼”详细界定时,地方法规写明“公益诉讼”也只能起到一种鼓励的作用,但是一旦“破冰”,就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如果大家享有诉权,就可以直接向排污企业***,北京有千万人口监督企业污染问题,肯定要比一个行政机关的监督能力强。”刘铭还建议道,单靠个人发起诉讼,无论在诉讼成本还是诉讼效果上都存在困难,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和环保组织、律协合作,由这些组织负责整理个人举报,实地检验,代为诉讼,这样既可以避免个人滥诉,也能起到更大的社会示范作用。

市法制办表示,对于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进行重点研究,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机动车停驶和限行、居民楼内能否设立餐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能否按日累计处罚、能否规定公益诉讼等进行重点研究,届时会邀请社会公众代表、相关企业代表、环保组织代表、媒体代表等参加座谈会,面对面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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