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环保条例趋近“完美”

2017-04-13来源 : 互联网

*新消息显示,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条例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高达20万。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4月10日,据珠海市环保局消息,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高达20万元的罚款。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等上位法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已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增加违法成本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此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一般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违法成本,新修订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对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4类行为*高可罚20万元。

按照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罚款额度同样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如果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同样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环保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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