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火电造纸行业持证排污工作

2017-04-05来源 : 互联网

上海市为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本市的工作管理通知。文件显示,2017年先期开展*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7月1日起,纳入这两个行业的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2017年先期开展*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的*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DB31/963标准的设施。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浆纸联合企业、造纸企业(行业代码221、222),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行业代码223),无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余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环保局负责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具体名单附后),其余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

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的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新建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

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本市规定,按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核定,其他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标签: 环保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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