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拟定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日前征求意见结束。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这也是新环保法的配套文件之一。
公众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新环保法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如何调动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力量,破解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难题,值得深入思考。
近年来,各种民间环保组织成长迅速,并以日益高涨的热情参与环境保护,成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同盟军。民间环保组织起源于草根,熟悉当地环境情况。对于**部门而言,壮大这支力量就如同为环境监管增加了无数敏锐的眼睛和负责任的哨兵,能够有效缓解环境监察队伍孤军奋战的局面。此外,面对广大群众,民间环保组织或志愿者具有天然亲和力,容易获得帮助而寻找到有价值的污染线索。因此,发挥好民间环保组织或志愿者的作用,能拓宽环保工作的视野和关注面,形成监督排污企业清洁生产的合力。例如,2011年9月17日,一张湘江湘潭段重化工区排放红色污水的照片被环保志愿者“湘潭矛戈”拍摄并在网上公开,立即引起公众的关注,当地环保局迅速行动,造成污染的化工厂被责令关停。
然而,如果民间环保组织或志愿者工作不严谨,甚至被媒体、网络利用,将不实信息发布、扩散,也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2014年11月,有环保公益组织对外披露“湘江流域重金属砷超标达715倍”的不实新闻,引起群众恐慌。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是环保监管重要的补充力量。然而,其作用是做加法还是做减法,取决于其工作方式方法等一系列因素。在笔者看来,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都以消除污染为己任,从不同的角度做同一份事业,只要形成良性互动,就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与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可以达成一种默契:即民间环保组织或志愿者发现环境质量超标事实后,可以书面报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由其督促下级人民**实施综合*理;民间环保组织或志愿者发现企业违法排污,在确认证据后,可以将线索移交环境监察机构,由其及时办案。
此外,民间环保组织或志愿者在与排污企业作斗争时,必须坚持以务实、理性为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增强政*意识和专业知识,尤其是在涉及复杂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否则,有可能被污染企业反诉,陷于被动。
总之,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做好衔接、形成联唱,有很多经验可以总结,但有一条应该把握,那就是要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与环保部门都要强化沟通与协调,不断提升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