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强环保涉企收费管理

2015-05-23来源 : 互联网

2014年12月3日,省环保厅向各市州下发《关于加强环保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其中,未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和未公示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缴。

《通知》要求,2014年11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系统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包括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凡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继续征收,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凡政策规定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必须按新标准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梳理和制定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不断完善。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均要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网站主页和公共媒体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依规、从严审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依不同法律法规所设立、相似度较高或类型接近、重复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进行合并归类,推行“一评多用”制度,减少重复收费。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凡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均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委托者付费等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指定服务、捆绑收费。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曝光,并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要依据《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暂时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和评估工作,应本着“**微利”的原则按监测技术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在“一考双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等工作中应积极鼓励企业自行编制相关报告,不得对第三方机构资质进行限定,不强行向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在排污费收缴中,要严把申报登记关、审核关和核定关,对企业排污量和排污费按标准如实核定,坚决**少核、不核、乱摊派等行为。

标签: 环保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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